林岚答道:“首先,储君的设立与否,与如何设立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制: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财产和地位,世世相传,实行世袭制。在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这种继承制度与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兄弟之间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祸乱,从而维护了王权的威严和社会的稳定。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嫔)的儿子为太子。如妻(王后)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在这中间仍然以妾中较为贵的一人的儿子为太子),不管其年龄如何。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我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一个成功并成熟的继承制度。这个继承制保证了政权的平稳过渡,使人心稳定,政权稳固。它是符合封建社会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继承制。但是,封建社会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有它的缺点。比如三个儿子,大儿子上白痴,小儿子聪明过人,能力,为人处世都胜人一筹,但按照祖宗之法皇位应由白痴儿子来继承。所以也就出现了朱棣谋反,李世民大义灭亲的事件。在我看来,这两人的能力,在所有继承人中是李世民最合适的,但苦于当时的继承制度,所以才做出了大逆不道之举。在天朝封建社会,有许多皇帝是白痴或幼帝。如晋惠帝就是个白痴皇帝,当大臣告诉他百姓没有饭吃的时候,他却反问他们为什么不喝肉糜。还有很多小皇帝,历史上数不胜数。往往这样的皇帝在位的时候,大权被权臣或宦官或外戚把持,导致朝廷混乱,社会腐败。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嫡长制的实行。如东汉时期一些外戚后妃为了把持朝政,乃至故意“贪立幼主以久其政”;唐代中后期,宦官不仅把持朝政,甚至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对皇帝废立生杀,当然也就谈不上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出现嫡长制的某些变通或变态的情况;其一是兄弟相及。如唐敬宗无子传位于其弟文宗,文宗无嗣传位于另一皇弟武宗,宋哲宗无嗣传位于徽宗;其二是选择宗室子弟入继。通常是在皇帝无嗣的情况下,从皇室近亲子弟中过继一入,以填补皇位继承入的真空。如西汉宣帝、哀帝,东汉的安、质、桓、灵诸帝,宋代的英宗、孝宗、理宗,明代世宗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开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而且,嫡长制下的继承人资格最终是根据生母的身份贵贱确定的,一旦皇位继承人的生母因失宠而动摇皇后地位,势必连带危及太子的地位。而在皇帝多内宠的情况下,受宠对象往往随时而变,必然使嫡长制不断遭到破坏。在今天看来,这是一种不佳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必将被人抛弃,由进步的制度所代替。
储君的设立,是为皇位和平继承做事先的安排,同时也便于事先对帝位的继承者做好培养工作。但事实上,储君的设立往往容易导致权力的失衡和老皇帝提前成为跛脚鸭,以及储君的妄自尊大和发现能力不行时却因尾打不掉无法废除的现象。甚至导致诸皇子争储位而导致的夺嫡现象,即导致严重的宫廷斗争或内耗。典型的例子就是玄武门之变。而不设立储君,如齐桓公被鲁国以军事力量支持继位和其死后诸公子争立,都是典型的君王薨逝而国无储君导致的乱局。因此,尽管设立储君有很多弊端,但还不得设立,这就产生了秘密建储的制度。秘密立储设立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它既有立储稳定局势的作用,又可以避免明立公开储君可能带来的弊端。储君得立,国本已定,人心也就有所归依;而不知道储君是谁,没有明确攻击目标,也就避免了皇帝与皇子以及皇子之间的冲突。秘密立储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储君人选只有君王本人知道,所以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悄无声息地随时改换。但秘密设储所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众位皇子不能公开结交大臣,自然也就不能在政事中得到锻炼,没有锻炼自己能力的机会,这样一来,皇位继承人在登上帝位之前,几乎是一无所知,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在统筹全局的角度处理政事。也就说,没有公开的储君,不便于对皇位继承人处理政事业能力的培养。这时,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创建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参考欧洲的皇位继承法,也就是说,不再有唯一的王位继承人,而是一串王位继承人,而每一个王位继承人都有一个继承王位的顺序,这个顺序可以由君王向帝国元老院提出。而君王有权每年两次随时更高王位继承顺序,并有权每年在指定的日期更改王位继承顺序一次,经帝国元老院半数以上票数通过后即生效。这个王位继承顺序,应属于同一代人,这个名单可以公开,也必须公开,因为必须经帝国元老院通过。而其变更,需要说明并向帝国元老院公开理由,合法的主要理由则是治国理政的能力。这样,既解决了皇位继承和平过渡的问题,又解决了储君尾大不掉和诸子夺嫡的问题——因为可以随时更换皇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还解决了秘密建储导致储君不熟悉统筹处理政事的问题。而每年更改皇位的继承顺序,又主要根据继承者身体健康和治国理政能力、品德、功绩的情况,并且鞭策其余在名单上的人努力提升自我的治国理政能力和为国家建功立业。英格兰的王位继承顺序上有超过900个名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继承顺序,并且每年都进行调整,这样也解决了一旦储君失德或染重疾,一时难以找到他人继承王位的问题。这个名单的顺序,随时可以进行调整,也便于君王激励其子孙兄弟为自己效力,从而提升自己的继承顺序,甚至有朝一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出于对这一制度的补充,也就是防止储君继位后失德或更改此制度,可以规定,再建立一个皇位继承人顺序后的储君顺序继承人的制度,这个顺序名单,同样需经过帝国元老院的过半数通过。这两个制度并行不悖。第2个制度的作用在于培养皇帝的第3代中佼佼者的势力、威望、获得治国理政的机会,以及激励皇位隔代继承人提升自身治国理政能力和品德,以及为国建功。
然后,我们现在回到当前的问题。当前我朝虽有太子,但陛下明示太子不得继位,也就是并无储君。如建立皇位继承顺序规则和储君顺序继承规则,则极好地解决了嫡长子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解决了若皇位继承顺序名单上人选均不佳或帝王有难言之隐,而隔代指定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储君的顺序继承名单,则可弥补这一缺陷和遗憾。可立法规定,一旦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皇位,则隔代的储君顺序继承名单随即变成皇位顺序继承名单。
也就是说,储君是可以立的,但最后是一个经帝王提名、元老院通过的同一代人顺序继承的可随时调整名单,而非单独一个储君。并且对于储君所在的下一代,则也通过一个顺序继承皇位第一顺序人继任者可随时调整的名单,新帝继位后,皇位第一顺序人继承名单则自动升级为皇位继承名单,新帝不得再在这一名单中增加新的名字。
现在,我回答你的问题,即皇帝如何处理好和储君的关系问题,那就是干脆不设一个储君,而是设一串名单,名义上的储君只是帝国元老院认可的同代人中的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已,同时,还对皇帝的孙儿辈设立一个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名单,同样经帝国元老院通过。这样,既解决了无储君未来在陛下百年之后所带来的皇位空悬之争,又避免了设立储君的嫡长子继承制和之前提到的秘密建储等制度的弊端,同时解决了新帝挑选下一代储君无能和失德的问题。也就是用可以随时调整的一串名单,取代一个储君;用同样的隔代名单来为帝国的未来增加新的保障,同时起到了制约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没有储君的储君制度,才是最好的储君制度,用可随时调整的而有顺序的一串名单,来代替一个单独的储君,则可更好地处理储君和君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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