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言情小说网

洪荒:我的老婆是后土 第十章 盘古玉髓

准圣的力量。

叶御的老婆后土,那是准圣层次的祖巫。

只不过在叶御面前,后土可没有展现过自己准圣的力量。

所以说对于准圣的力量,叶御也只有有所猜测。

可是如今,当感受到那股骇人的气息之后,叶御能确定了,那就是准圣的力量,准圣的气息。

“准圣?”孔宣也在随后感觉到了那股恐怖的气息。

那股恐怖的气息还是朝着他们过来的。

是敌人?

还是朋友?

要知道目前孔宣的状态可是很不好。

不说遇到准圣,就算面对强大的大罗金仙,都不会是那些强者的对手。

“主人,我们需要赶快离开。”孔宣连忙说道。

面对不知道是敌是友的强者,继续待在这里,太过于危险了。

他们需要马上离开。

“晚了。”叶御低声道。

拥有准圣的力量,他的速度何其快,就算他们逃走,能不能逃脱还是难说的事情。

而且与孔宣的战斗中。

对于叶御来说,也有着巨大的损耗。

毕竟孔宣也不是普通的大罗金仙,那可是元凤之子。

巫妖崛起之前,凤族,那可是天地的主宰之一。

不过要说的话,叶御也有着底牌。

盘古精血,必定可以让他恢复全盛时期的力量,甚至还能做到突破。

毕竟像那些祖巫们,也只是一滴盘古精血所化。

可是如果叶御再一次吸收盘古精血,那么就相当于吸收了两滴盘古精血。

所以面对那位即将到来的强者,叶御到也没有太过于担心。

而且隐约间。

叶御还有种感觉,那位突然出现的强者,恐怕也能让他的选择系统激发出来。

所以叶御没有离开,而只是等待着那位强者的出现。

“没错,确实是晚了。”一抹冰冷的声音从远处传来,紧接着出现在叶御面前,是一位有着虎头人身,身躯巨大的男子。

男子的瞳孔闪烁着血红色的光芒,身上散发着让叶御熟悉的气息。

那是妖族。

“哈哈,没想到还真是巫族。”这位虎头人身的穷奇狰狞一笑,“看样子你刚才在这里进行了一场大战啊。”

看着四周的环境,穷奇自然可以知道当时在这里,有着一场大战。

不过那也仅仅只是大罗金仙的层次。

对于准圣境界的穷奇,算不上什么。

就算穷奇只能算是初入准圣,那也是一样的。

准圣与大罗之间,那可是有着法则之间领悟的区别。

“不过妖族与巫族之间,那可是死敌,遇到本座,那是你的运气,只不过霉运的运气。”穷奇哈哈笑着。

面对眼前经过战斗的巫族,穷奇可没有什么害怕。

十二祖巫。

作为鼎鼎大名的妖神,那也是见过。

眼前这位巫族,那可不是十二祖巫之一。

之前散发出如同祖巫的气息,只能说明,眼前的大巫有点不简单。

那也只是如此了。

要知道,他可是妖族十二妖神之一穷奇。

过去没有加入妖族的时候,穷奇也是洪荒世界的凶兽之一。

普通生灵可不敢招惹穷奇。

也就是帝俊与东皇太一他们的实力,才能让穷奇服气。

否则穷奇可不会加入到妖族之中。

“本座穷奇,好好记住我的名字,杀死你的人。”穷奇的身上散发着可怕的力量。

“该死。”孔宣听到穷奇这番话,有点想要吐血。

他没想到这位准圣的强敌,还真的是敌人。

要知道,不久前,他才刚刚臣服与叶御,某种程度上,他跟叶御是一伙的。

自然,孔宣也不会想要独立逃走。

原本他的骄傲已经破碎了。

现在如果他在逃走,那么他就不是孔宣了。

面对着散发着准圣气息的穷奇,叶御的表情没有任何担忧,反而露出了一抹笑容。

因为就好像叶御之前所想的。

眼前的妖神穷奇,也让选择系统激发了出来。

“选择一,从妖神穷奇手中逃脱,奖励万年蟠桃一个。”

“选择二,向妖神穷奇跪地求饶,奖励十二品功德金莲。”

“选择三,击杀妖神穷奇,奖励盘古玉髓十滴。”

这三个选项,对于叶御来说,第二个选项直接可以排除。

对妖神穷奇求饶。

这是笑话。

巫妖之间,原本就是不死不休的敌人。

就算叶御求饶,也没有什么作用,只会让妖神穷奇更加刺激的来杀死他。

选择一的话,从穷奇手中逃脱,所谓的万年蟠桃对如今大罗金仙的叶御来说,可没有什么作用。

所以对叶御吸引力最大就是选项三。

也是难度最大的一个选择。

击杀妖神穷奇。

可以说的十滴盘古玉髓。

要知道盘古玉髓某种程度上比之盘古精血都要来的珍贵。

如果有这些玉髓,叶御的肉身能够锤炼到何种程度呢。

这可是有着大用处。

想要击杀穷奇,很困难,毕竟穷奇有着准圣的力量,就算对方只是初入准圣,那也是准圣。

但对于叶御而言,他也想要试试。

有着一滴盘古精血,以及盘古斧斧柄。

他还是有机会的。

“巫族,看样子你确实是在找死。”穷奇注意到了叶御的笑容,直接他的手掌朝着虚空一抓。

一个血红色的爪子陡然出现在叶御面前。

整个天地在穷奇的力量下,都宛如被撕裂了一样。

这就是准圣之威。

与大罗之间的差距,那是天差地别。



  飞卢小说网 b.faloo.com 欢迎广大书友光临阅读,优质火爆的连载小说尽在飞卢小说网!,
上一章  回目录  阅读下一章
(按左右键翻页)
洪荒:我的老婆是后土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