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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隋之无上帝皇 隋文帝改革具体措施---可与杨广改革进行对比

(一)确立三省六部制:

中央设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尚书令、纳言、内史令为长官,行使宰相职能,辅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内史省和门下省是机要之司,内史省负责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诏;门下省负责审查内史省起草的制诏和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部。每部设尚书为长官。尚书令下有尚书左、右仆射各一,左仆射判吏、礼、兵三部事,右仆射判度支、都官、工部三部事。尚书令与左、右仆射及六部尚书合称「八座」。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除三省外,又设秘书和内侍二省,负责图书修撰及宫内供奉等事。另设御、都水二台,负责监察和水利。记这样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而且开创了天朝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新阶段。

(二)简化地方官制:

隋初,杨坚在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后,又对地方机构进行了改革。南北朝以来,由于郡县设置过漤,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北齐、北周制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开皇三年,杨坚从河南道行台兵尚书杨尚希的建议,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三)修订「开皇律」:

修订「开皇律」。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同时,又减轻了许多法律的内容,如「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文帝对法律的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和野蛮性,在天朝法制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了使隋朝早日繁荣富庶,隋文帝大力发展社会经济。

(四)领均田令:

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受露田(种植五榖)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奴婢5口给1亩。永业田不归还,露田在受田者死后归还。对一般农民,采取轻徭薄赋鼓励农桑的政策,对于豪强贵族兼并土地的行为则给予打击,以保证农民的正常生产。从而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均田制实行后,国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增加赋税收入。

(五)设置粮仓:

文帝时所设的仓,可分两种,即官仓和义仓。官仓的粮储,用以供养军公人员。设置官仓的目的,即是在增加关东漕运的效率;也就是把原来关东各州对京师个别直接的输粮办法,改为集中和分段运\输的办法。并在黄河沿岸设置米仓,先把关东各州的食粮集中在这些仓里,然后利用黄河及广通渠运到京师。因此时间及人力物力,都节省不少。据唐人的估计,文帝末年诸仓所存的食粮,已可供政府五六十年之用。义仓又称社仓,设置于乡间,其储粮由人民捐纳,以备饥荒时赈济灾民。百姓军人,捐出的粮食,存入当地的社仓里由「社司」专管赈目和储存等事宜。如遇某地收成不好发生饥馑之时,便以某地社仓中的储粮赈济饥民。并规定民户捐粮于社仓的标准:「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义仓之设,对人民的生活来说,自是一项有力的保障。

具体:首先废除不合时宜的北周六官制,基本上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以利于加强中央

集权。三省,就是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这三省的正副长官,即尚书省的令、仆射,

门下省的纳言,内史省的监、令,都是宰相。三省都是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

审议和执行。尚书省下设吏、礼、兵、刑、户、工等六部。每部设尚书,总管本部政务。

此外,有御史台和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卿。

在地方,简化行政机构,废除郡一级地方官,实行州、县两级制。官吏的任用权一概由

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录用僚佐。

隋文帝建立的这一整套规模庞大、组织完备的官僚机构,表明封建制度已发展到成

熟阶段。自隋定制,一直沿袭到清朝。

其次,隋文帝下令制定对后世法律影响深远的《开皇律》,为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确

立法律根据。《开皇律》分为12篇。判刑的名目有五种: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

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修订《开皇律》时,废除了一些酷刑,

如枭刑——斩首悬于木杆上;轘刑——车裂;宫刑——破坏生殖器。也一概不用灭族刑。

同时,减省一些刑律,减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千余条,总共保留500条。

这个新的封建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明文规定贵族官僚享有法律特权。凡

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所谓“八议”范围内的人

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

第三,隋文帝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他颁布了关于均田和租调的新令;

下令将百姓成丁年龄由18岁推迟到21岁,丁男服役期限由1个月减为20天;户调绢由1匹

(4丈)减为2丈;丁男年满50,免役改庸等。这些规定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有更

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他还整顿了府兵制,加强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权。西魏、北周建立的府兵制,士兵另

立户籍,完全脱离生产,实际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装,统兵权不归中央。隋文帝改变了这

种情况,规定军人户籍属州县管理,平时参加生产,兵农合一化。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结

合起来,既保证国家的兵源,又加强了对农民的奴役和控制。中央政府设立十二卫,各

卫设大将军,为府兵最高将领,归皇帝统管,加强了封建国家对军事机构的直接控制权。

此外,建立科举制,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

美、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受官。后来,隋文帝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部管刺史,

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到隋炀帝时,定十科举人,开设进士科,以考试诗赋为主,

选择“文才秀美”的人才。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科举制度的创建,重才学而不重

门第,削弱了门阀大族世袭的特权。这种“任人唯贤”的改革,对后代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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