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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之斩魄万界 秦时墨家资料介绍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约公元前468年~公元前376年,鲁国人。出生社会下层。最初受业于儒家(《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因不满儒家维护强权高贵尊尊亲亲压抑人性的统治思想,及对儒家强调的繁文缛节和靡财害事的丧葬报有疑虑,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强调要学**禹刻苦俭朴的精神。遂脱离儒家的“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而创立墨家。墨子为宣传自己主张,广收门徒,一般的亲信弟子达数百人之多。

儒,墨同为春秋战国时期显学(《韩非子显学》),当时有“不入于儒,即入于墨”之说。先秦时期,儒、墨两家曾是分庭抗礼。战国后期,墨学的影响一度甚至在孔学之上。

墨家同时被视为天朝最早的民间结社组织,有着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其最高的领袖被称为“巨子或钜子”,墨家的成员都自称为“墨者”。

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传,在团体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淮南子泰族训》)。

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巨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

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情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

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但是战国以后,墨家已经衰微。到了西汉时,由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汉之后基本消失。

折叠编辑本段墨家介绍

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钜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钜子腹朜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

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精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

前期墨家在战国初即有很大影响,与杨朱学派并称显学。它的社会伦理思想以兼爱为核心,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社会等级观念。它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以尚贤、尚同、节用、节葬作为治国方法。它还反对当时的兼并战争,提出非攻的主张。它主张非命、天志、明鬼,一方面否定天命,同时又承认鬼神的存在。前期墨家在认识论方面提出了以经验为基础的认识方法,主张“闻之见之”、“取实与名”。它提出三表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三表:墨子提出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三表即①“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即以历史记载的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为依据。②“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即以众人的感觉经验为依据。③“废(发)以为刑政,观其天朝家百姓人民之利”,即以政治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据。这是天朝哲学史上最早提出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命题,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墨家墨子塑像[1]

后期墨家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前者对前期墨家的社会伦理主张多有继承,在认识论、逻辑学方面成就颇丰。后期墨家除肯定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外,也承认理性思维在认识中的作用,对前期墨家的经验主义倾向有所克服。它还对“故”、“理”、“类”等古代逻辑的基本范畴作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达”、“类”、“私”等3类概念,对判断、推理的形式也进行了研究,在天朝古代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战国以后,墨家已经衰微。到了西汉时,由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汉之后基本消失。但是根据考古发现最后一代在晚清出现,抗夷而全部灭亡

春秋战国时期ˇ百家争鸣ˇ中出现的一个重要学派。《墨子》一书是墨子讲学时由弟子们记录后整理而成的。文字质朴无华,缺乏文学性,但逻辑性强,善于运用具体事例进行说理,使说理文章有了很大发展,对后代议论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创立者为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音笛dí])。墨翟主张“兼爱”、“非攻”、“尚贤”,与儒家观点尖锐对立。

墨家是一个宣扬仁政的学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的一个学派,并列“显学”。《韩非子·显学》记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变周的制度。

折叠编辑本段墨家观点

“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与法律观

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应该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的“别相恶、交相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并服务于他们的社会理想的。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墨家的答复是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为法”,则应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他们借口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称:“天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这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墨家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也包括规矩、准绳等度量衡。他们提出“以天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甚至提出这样的论点:“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原则,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人人意见不一,“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使“爱利天下者”,“上得则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且罚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访)荐之”。这样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当时的“王公大人”根本不为人民着想,所以,他们虽主张“上同乎天子”,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发以为刑政”,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天朝家百姓之利”,否则便不可为“法”。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与“赏当贤,罚当暴”

墨家为了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原则的贯彻,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以尚贤事(使)能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就能做到“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也反对维护“礼”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其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这种“尚贤”主张,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不同于法家。

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由于“尚贤”,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就起不到“劝善”、“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渔轮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赏罚和社会上的渔轮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也不可能“劝善”、“沮暴”。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反对徇私。做到“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这是墨家主张“兼爱”、“尚贤”的必然逻辑。墨家还提出“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既奖励荐贤,又打击匿奸。这样就可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最为人所乐道的,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一说“人”字衍),非杀人”。前者是作为“墨者之法”(墨家纪律)规定的。基于这一精神,墨家对于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都很认真、慎重。一再强调“刑法正”,同时主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墨子经说上》说:“罪,犯禁也。”《经说上》又说:“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杀人者死”,是反对滥杀无辜,也是对当时贵族擅自虐杀无辜的谴责。但在《墨子小取》中,却提出了“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即并不反对杀盗。原因在于墨家是在维护私有制的基础上来谈“兼爱”的。他们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是因其“不与其劳获其实,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墨家虽然维护私有制,也不否定贵贱等级,但是他们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反对“亏人自利”和“不劳而获”,特别是反对“富侮贫”、“贵傲贱”,所以他们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的“当今之主”。他们认为正是这些“当今之主”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于“利民”的经济立法原则

墨家为了制止贵族“暴夺民衣食之财”,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于“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称为“三务”。在他们看来,为了解除“三患”、实现“三务”,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仅要靠“兼相爱、交相利”,而且必须使整个社会的财富充裕起来。因此提出了立足于“利民”的发展生产和限制浪费的经济立法原则。其一是,“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和“使各从事其所能”。墨家认为贫富不取决于“命”,而取决于人们是否努力从事生产,只要人们愿意积极劳动并做到各尽所能,就能创造更多财富。因此,统治者在立法时,必须以此为指导。其二是,“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意即生产生活资料,以能满足需要为止,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于人民生活,便应终止。所以墨家提出“节用”、“节葬”和“非乐”等主张,反对贵族讲究排场的各种礼仪和厚葬、久服(丧服)。但他们把音乐等精神艺术也看成是徒供贵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对,而没有意识到劳动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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