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历史中,影视中,“孝道”作为天朝的传统美德,不管何时何地都是值得大加赞赏、提倡的。“贤不肖不可以不相分,若命之不可易,若美恶之不可移”。
但孝也分种属,有真孝、假孝之争;也有名孝、实孝之别;还有表孝、内孝之实;更有愚孝、明孝之争等等。星空浩如烟海,范围何其之广,如果真要将孝全面分门别类,弄清其中事实,除非你不是人,否则究其一生你也只不过能把握其中的冰山一角。
今天的故事就是关于孝的一个论争。
一、
那年秋天,某日,帝国某驿站,一外出公干大臣被驿站员工谋杀于驿站房间内。事后,凶手徐元庆背着荆条大张旗鼓的从街道一路穿过,边走边喊“父亲,儿子给您报仇了”,直到警署。
解下荆条,徐元庆涕泗横流,一个劲的道歉,说自己杀人了,我给政府造成了困扰,现在来赔罪了。但是,我也是有原因的,我的父亲被他杀了,作为儿子不给父亲报仇,那是不孝。不孝之人,无颜苟活于世,所以我也是没办法呀。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可能要奇怪了?杀人就是杀人,如果杀了人说句我是有苦衷,然后道个歉就有用的话那还要法律干啥?哎,不要以后,那时还真的管用。
当年武帝执掌帝国大权,身为女子,却执天下之牛耳,其中多少艰辛、多少难过又有谁人知?为了维持国家稳定,其一必须重刑罚,杀一儆百,威慑群臣;其二,须重视名教,奖孝悌、赏礼仪,重视国民道德教育,增加自己的公信力。
所以那种情况下,为父杀仇,也是人子本当应尽之责任,何罪之有?但它又确确实实的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如果此风不刹,将会对帝国的长治久安造成极大的隐患。
有识之士头疼,领导头疼,武帝也头疼。
二、
帝国经过一个月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关于真题问题的大讨论后,领导层和百姓都认识到道德教育要比刑罚重要,人心思坏了,刑罚再多也没啥子用处。这是作为人子的孝道,我们不该反对、批评,而应该高度赞赏。
帝都,客栈中居住着一位年轻公子,身负长剑,身披六铢衣,一身风骨傲然林立。听闻此事后,默默的打开窗门,看向外面熙熙攘攘的街道,“帝国要乱了吗?,但我陈子昂不允,它又怎能乱”,青年拿出毛笔,铺开纸,大笔一挥,一篇檄文应世而出。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
然而邪由正生,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武帝阅后,甚喜,曰“准”。
三、
几天后,徐元庆被警察击毙,尸体埋于城郊,大儒为其铭刻墓碑,“大孝圣子徐元庆”,后世子孙当共赞赏之。
这是礼法与刑法的完美兼顾,法律与道德的完美交融。陈子昂哈哈大笑,我不愧是被称为“诗骨”的男人,只有我才能想出这么精辟的方法。然,许多年后,一位后生柳宗元说“先生,您痴相了。我虽然尊重您、佩服您,但是我更喜欢真理,所以先生,我只能saysorry了”。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昔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世。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音厌)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难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于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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