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言情小说网

大明:我,老朱家的博物馆馆长 第11章 约法三章!老大稀里糊涂的应了(新书跪求数据!)

朱高炽一怔,下意识的道。

“啥,啥三章。”

朱高燨一本正经的伸出食指道。

“第一,这件事,只局限于你我知道,不得入三人耳,包括父亲,包括老二老三。”

朱高炽狐疑的道。

“谁都不能告诉?”

“对,谁都不能告诉。”

朱高炽心里有点犯嘀咕,这买卖在外面是见不得人,怎么在家也不能示人呢?

不过朱高炽转念一想,可能是不想让老爹知道他有私房钱的事?

算了。

谁没个小秘密呢。

“行!大哥应了。”

对于这个,朱高炽确实没多想。

朱高燨伸出第二根手指道。

“第二,如果店里出了事,你自己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再来找我。”

“但是得有原则,我只负责处理古董的棘手事,其他的,我不管。”

对于这点。

朱高炽倒是理解。

毕竟是属于合伙开店的。

不能什么事都得麻烦四弟。

自己总要出力的。

“这是应该的,大哥绝对能不麻烦你,就不麻烦你。”

其实他也没想明白。

一个五岁的孩子,能处理什么古董的棘手事。

“第三,所有店里的古董,无论是收来的,还是要拿出去卖的。”

“必须要拿给我先看看。”

“只要这三件事大哥你都同意了,钱我今天就能给你。”

朱高炽闻言,心里顿时松了口气。

他是真怕朱高燨说出什么奇奇怪怪的事来。

“没问题!这三件事,大哥全应了!”

就这样。

朱高炽稀里糊涂的被忽悠成了朱高燨的合伙人。

朱高燨闻言,缓缓翘起嘴角。

立刻恢复孩童的模样。

开心的拍着桌子道。

“大哥你真好呀!”

“嗨!咱一家人不说两家话!”

“啊对对对,等吃完中午饭,我就让彩蝶给你拿钱。”

朱高炽闻言,大嘴顿时咧到了耳根子。

相比于钱。

明显吃这件事,更有吸引力。

……

饭后。

兄弟情深的送走朱高炽后。

朱高燨脸上的笑意顿时消失了。

一直装蠢萌。

还是非常累的。

回到躺椅上。

彩蝶收拾好桌子后。

立刻给朱高燨捏起了肩膀。

“四爷,您让世子去开店,这事靠谱吗?”

“我可是听说,世子只喜欢吃……”

朱高燨摆了摆手,闭着眼道。

“这都是小事,我懂他心,他知我意。”

“大家心照不宣。”

“反正都是亲兄弟,送他一程不算事。”

彩蝶似懂非懂的点了点头。

但想来四爷有自己的想法。

她也就没在问了。

“对了,影传回消息了吗?”

彩蝶摇头道。

“没有,影叔叔自从上次出去,到现在还没有回来过。”

朱高燨微皱眉头,沉吟片刻道。

“看来,这件事,确实不简单……”

“能让他这么长时间都没查出来什么。”

正当朱高燨想在问问别的事时。

院门再次被敲响了。

彩蝶跑去开门。

来人是燕王府的一个下人。

当然。

他是明面上的下人。

实际上,他是朱高燨的死士。

“是你啊小五哥哥。”

小五笑了笑,轻声道。

“我奉四爷的命,前来报到。”

彩蝶点了点头,带着小五来到了朱高燨的面前。

“四爷。”

小五恭恭敬敬的拱手行礼。

而后朱高燨坐起身子道。

“这次有个事需要你去办一下。”

小五闻言,立刻面带正色道。

“谨遵四爷命令。”

朱高燨站起身子,拍了拍他的胳膊轻声道。

“辛苦你了,在府里做了这么久的下人。”

小五一听就知道怎么回事了。

他得抛下下人的身份,出去办事了。

而且这一去,就不可能再回来了。

小五赶忙行礼道。

“您言重了,都是四爷栽培。”

虽然小五已经二十岁。

可面对朱高燨。

他只有绝对的服从。

朱高燨点了点头。

随后带着他径直的前往了前庭院。

在那里居住的。

都是朱棣的亲卫。

一来看家护院。

二来地方够大,适合训练。

两人轻车熟路的赶往校场。

一路上惹来不少诧异的神色。

下人们纷纷上前见礼,猜测小五应该是一步登天了。

只有少数人猜测到了小五的身份。

二人来到校场。

丘福老远的就跑过来行礼了。

“丘福见过世子殿下。”

朱高燨一脸呆萌的道。

“哎呀丘福叔叔,您这是折煞我了。”

丘福见状,哈哈大笑道。

“哎,该有的礼得有。”

朱高燨笑呵呵的模样非常讨喜。

这让丘福这个大老粗,也是稀罕的不得了。

最重要的是。

朱高燨嘴甜,会说话。

遇见谁都能不怯场。

如何能不招人喜欢呢?

“丘福叔叔,爹让我来找您领粮草。”

丘福点头道。

“唔,东西早就准备好了。”

说着。

他掏出一枚令牌递给朱高燨道。

“拿着这个,去城南外的连营找左先锋杨泽明。”

“他会安排好一切。”

朱高燨道了声谢,开心的接过了令牌。

而在这时。

两个熟悉的声音突然响起了。

“老四!”

朱高燨顺着声音看去。

发现是在和丘福训练的老二和老三。



  飞卢小说网 b.faloo.com 欢迎广大书友光临阅读,优质火爆的连载小说尽在飞卢小说网!,
上一章  回目录  阅读下一章
(按左右键翻页)
大明:我,老朱家的博物馆馆长书评: